
燃氣管道的設計使用年限
發布時間:
2025-05-20 10:32
一、燃氣管道
根據GB 50494-2009 《城鎮燃氣技術規范》:
1、燃氣管道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小于30年(鋼質管道在腐蝕控制良好的條件下,壽命可超過30年;聚乙烯管道使用壽命一般可達40—50年);
2、暗埋的用戶燃氣管道的設計壽命不應小于50年(同建筑的設計壽命)。
3、達到設計實現年限后,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繼續使用、進行改造或更換,繼續使用應制定相應的安全保證措施。
二、建筑燃氣管道附屬
根據CECS 364:2014 《建筑燃氣安全應用技術導則》:
1、住宅建筑用燃氣灶具、熱水器的設計使用年限不宜低于10年;(注高于GB 17905-2008 《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全管理規則》中的規定,目的在于鼓勵優先采用設計使用年限和無故障運行周期長的優質產品)。
2、燃氣系統管道手動閥門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小于10年。(注:此處的燃氣系統僅指建筑內的燃氣設施系統)。
3、建筑內的燃氣管道上安裝的燃氣調壓器設計使用年限不宜小于10年。
注CECS 364:2014 《建筑燃氣安全應用技術導則》是中國工程建設協會編制的團體標準,該標準針對現行的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空白,結合各產品的實際情況,提出了上述設備的設計使用年限,一是彌補空白,二是鼓勵制造商和用戶生產、使用更優質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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